工会法人是什么(工会法人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09-24 22:18:34来源:
导读您好,现在蔡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工会法人是什么,工会法人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工会法第...

您好,现在蔡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工会法人是什么,工会法人是什么意思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有自己的活动原则与活动范围。

3、只要工会组织的活动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就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这不仅是我国工会能够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5、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的一项义务。

6、  工会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工会开展活动的权利。

7、工会的合法权益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开展活动的权利。

8、工会组织起来的目的之一,就是开展各种工会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逐步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吸引广大职工群众,把职工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达到成立工会的初衷。

9、因此,只要工会的各项活动是依法开展的,国家就应为之提供必要的保护,保护工会活动的权利不受侵犯。

10、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参加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的权利,与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权利,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权利,以及其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等。

11、  二是工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12、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3、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14、  三是工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5、工会工作者是工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本力量,。

16、  工会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工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寻求救济:  一、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政府的责任,因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7、工会行使权利,开展活动,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同时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18、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19、所以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除了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来处理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21、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是针对侵占、挪用工会经费、财产的行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22、其中,对企业、事业单位拖欠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对工会就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而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是否受理。

2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工会组织提供的事实、证据,对企业、事业单位拖欠或者拒缴工会经费事实清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支付令。

2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拖欠或者拒缴的工会经费。

26、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对支付工会经费有异议,认为自身经营困难,甚至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根本无力缴纳工会经费;或者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会经费;或者认为已经缴纳过了,不应再缴纳;或者对缴纳数额有异议,认为超过全体职工工资数额的2%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7、人民法院收到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工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其拖欠、拒缴的工会经费。

28、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后的15日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  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工会组织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2、  《工会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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